(2017)黑05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守范与左文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范,左文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921号原告王守范,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左文强,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王守范诉被告左文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范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停止侵害,确认原、被告争议的9根(1350平方米)的承包使用权为原告所有;二、赔偿被被告毁掉的黏玉米青苗8280棵价值6624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被告均是尖山区安邦乡兴胜村村民。2016年被告硬说我种了20年的地是他的,由此,毁了原告种的8280棵饲料玉米,我诉至法院后,左文强被判赔偿原告损失1079元。被告败诉后,不接受教训,硬说我的地多,占了他家的地。海要求村上量地。2017年4月19日安邦乡乡长、司法所所长、各村的村长及公安向阳派出所崔警官一起量地。结果:原告家的地不多,而被告家的地量出是14亩,超出了6亩(村上的地账被告家是应是8亩)。这一铁的事实让被告无地自容,恼羞成怒,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当着众人面将原告打伤住院(被告已被公安治安处罚)。这还不算,被告在原告的伤害还没好的情况下,竟然将原告在自家承包地中的黏玉米青苗毁掉8280棵,其价值6624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目无国法随意毁坏他人合法财产,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示公正。被告左文强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赔偿,地是我的。我到派出所,派出所都知道我开青苗。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守范对被告左文强提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