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福财、郑旭东非法占用农用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92号被执行人:黄福财,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郑旭东,曾用名郑和平,男,1972年8月20日生,住故城县。被执行人:王卫清,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胡君,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滕金良,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黄福财、郑旭东、王卫清、胡君、滕金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郑旭东、王卫清、滕金良已自动履行完毕,黄福财、胡君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