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徐俊宏、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徐俊宏,潘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宏,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审被告:潘建国,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陕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俊宏及原审被告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8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