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柯小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柯小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30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小华,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小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