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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彭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英,彭建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74号原告王小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李家巷村新屋场组。被告彭建元,男,,汉族,户藉所在地为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英诉被告彭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小英承担。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