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彭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英,彭建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74号原告王小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李家巷村新屋场组。被告彭建元,男,,汉族,户藉所在地为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英诉被告彭建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小英承担。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