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少琼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5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少琼,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黄少琼因起诉中山市板芙镇广福村孖冲二队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孖冲二队经合社)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73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少琼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黄少琼有权依法起诉孖冲二队经合社的违法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本案中,上诉人黄少琼的诉求要求确认其孖冲二队经合社的股民身份并取得相关收益分配款,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黄少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