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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宝某与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某,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宝某,男,蒙古族,农民,1989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斯某,女,蒙古族,农民,1988年1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宝某申请执行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以(2017)内0525执1745号立案执行,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5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何 凯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