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在合与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在合,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20号原告:陈在合,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9654832L。法定代表人:曹永刚。原告陈在合诉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在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在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在合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