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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在合与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在合,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820号原告:陈在合,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9654832L。法定代表人:曹永刚。原告陈在合诉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在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在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在合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