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靳某与彭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彭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38号之一申请人:靳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48岁,汉族。被执行人:彭某,女,1966年5月9日出生,50岁,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蒋某,女,1966年5月9日出生,50岁,汉族。住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皖13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及损失35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某银行存款3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傲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