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190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595196XG。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