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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190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1595196XG。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