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扬州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扬州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838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扬州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扬州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