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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国宇与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宇,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997号原告:杜国宇,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号之三。负责人:张斌,处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负责人:程凤飞。原告杜国宇与被告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杜国宇于2017年7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国宇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国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杜国宇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