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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传标、桂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标,桂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传标,男,1981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八个月,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桂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标、桂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在凤台县桂集镇大王村张葛队、桂集镇后胡村段家、桂集镇小麦原种场二队摆设赌场,邀集颜某、王某、龚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吴南为赌场望风,吴某龙接送参赌人员,双方均使用对讲机联系。2016年5月27日0时许,民警在桂集、王传标位于桂集镇小麦原种二队的赌场内,当场查获桌面赌资11500元、水箱内抽头3700元、疑似参赌人员14名以及赌博工具牌九等。经查实,被告人桂杰、王传标在以上三处地点共摆赌六天,抽头渔利18000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颜某、王某、龚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王传标、桂杰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检查、勘验等笔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传标、桂杰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传标、桂杰予以判处。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在凤台县桂集镇大王村张葛队、桂集镇后胡村段家、桂集镇小麦原种场二队摆设赌场,邀集颜某、王某、龚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吴南为赌场望风,吴某龙接送参赌人员,双方均使用对讲机联系。2016年5月27日0时许,民警在桂集、王传标位于桂集镇小麦原种二队的赌场内,当场查获桌面赌资11500元、水箱内抽头3700元、疑似参赌人员14名以及赌博工具牌九等。经查实,被告人桂杰、王传标在以上三处地点共摆赌六天,抽头渔利18000余元。案发时公安人员扣押非法所得5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传标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八个月,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案发后,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分别退出非法所得6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王某、龚某等人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辨认笔录,凤台县公安局桂集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传标、桂杰的归案情况说明,退赃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标、桂杰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传标、桂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传标、桂杰能够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传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传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桂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8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