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千民与被告永济市蒲州镇鲁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千民,永济市蒲州镇鲁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184号原告:牛千民,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蒲州镇鲁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穆小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牛千民与被告永济市蒲州镇鲁家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牛千民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同意先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千民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千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原告牛千民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