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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旭与赵斌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赵斌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00号原告:贾旭,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告:赵斌,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贾旭诉被告赵斌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贾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旭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贾旭负担。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