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欧阳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欧阳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盐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阳倩,女,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欧阳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支付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591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粤03执2598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除申请执行人在仲裁阶段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在发布被执行人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平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本案债权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协议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万元,申请执行人据此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2017年7月3日,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5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