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立伟、田蒙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伟,田蒙蒙,胡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77号申请人陈立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田蒙蒙,男,汉族,住黄岛区。被申请人胡迪,女,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立伟与被申请人田蒙蒙、胡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立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蒙蒙、胡迪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王台分理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胶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胶南支行银行存款25000元,并以担保人王福会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蒙蒙、胡迪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王台分理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胶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胶南支行银行存款2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王福会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