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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玲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中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玲,王国华,南京山胜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美车仕贸易有限公司,葛来友,南京来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32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工业园区勤政南路。法定代表人:郑心一,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中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汤家坝216号。被申请人:汤玲,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王国华,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南京山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仲夏苑5幢17号107室。被申请人:南京美车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28号幕府佳园26幢1-501室。被申请人:葛来友,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南京来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张溪社区原小学校内。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玲、王国华、南京山胜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美车仕贸易有限公司、葛来友、南京来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中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玲、王国华、南京山胜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美车仕贸易有限公司、葛来友、南京来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挖掘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玲、王国华、南京山胜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美车仕贸易有限公司、葛来友、南京来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乐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