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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世豪与新疆蓝田粮油食品土产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豪,新疆蓝田粮油食品土产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316号原告:吴世豪,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新疆蓝田粮油食品土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501002999447341,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南三巷6号。法定代表人:杜海惊,该公司经理。被告:乌鲁木齐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371945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顺康路1号兵团国际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公司经理。原告吴世豪与被告新疆蓝田粮油食品土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乌鲁木齐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世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世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世豪已预交),由原告吴世豪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