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江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江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民初54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148号。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男,汉族,1961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行员工。被告:黄江欣,女,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海分行)与被告黄江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行珠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江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珠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应收本金642473.07元及利息30819.51元、应收费用20899.44元,合计694192.0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止,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申办信用卡(卡号:62×××51)用于办理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业务,得到原告的审批。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用于被告偿还原欠原告的款项。金额为642473.07元,期限3年,被告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逐月还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17年2月27日止已拖欠原告本金利息及应收费用共计694192.02元。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透支本息及应收费用。被告黄江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江欣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其《信用卡申请表》签字确认遵守领用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约定: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此外,原告与被告黄江欣签订了《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若借款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标准收取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黄江欣的申请经审核获得原告批准,原告为被告黄江欣办理了号码为62×××51的信用卡。被告黄江欣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后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经原告中行珠海分行多次催收,仍未清偿。截至2017年2月27日止,被告黄江欣透支本金642473.07元、利息30819.51元、滞纳金20899.44元,合计694192.02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起诉后被告黄江欣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黄江欣向原告中行珠海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中行珠海分行批准并为其办理了信用卡业务,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领用合约和《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原告中行珠海分行依约为被告黄江欣办理信用卡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黄江欣没有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江欣应将截至2017年2月27日止,透支本金642473.07元、利息30819.51元、滞纳金20899.44元偿还给原告中行珠海分行。至于自2017年2月28日起算的利息,应按照约定另行计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江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62×××51的本金642473.07元和计至2017年2月27日止的利息30819.51元,滞纳金20899.44元以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1元,由被告黄江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