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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21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