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长飞与刘桂兰、龚雨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飞,刘桂兰,龚雨浛,张德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208号原告:高长飞,男,1975年4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桂兰,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龚雨浛,女,1985年1月8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德宾,男,1961年6月6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高长飞与被告刘桂兰、龚雨浛、张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长飞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月利率3%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龚雨浛、刘桂兰、张德宾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高长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