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钱某、汪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钱某,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某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某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秀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