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财信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财信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仁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景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财信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正,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权,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秀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亿,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章,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仁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华,男,该局职工。上诉人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公司)、湖南财信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日晶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晶公司)及原审被告安仁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原安仁县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8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志公司虽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交了上诉状,但其在收到法院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2017年2月22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又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故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对于宏志公司逾期缴纳的费用74,489元予以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陈峰审 判 员 黄XX审 判 员 陈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龙旭力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