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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金龙与刘占永、吕桂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龙,刘占永,吕桂芹,张金利,刘翠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856号原告:徐金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刘占永,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吕桂芹,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金利,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刘翠霞,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龙诉被告刘占永、吕桂芹、张金利、刘翠霞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徐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