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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博白县松旺供销合作社、博白县龙潭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松旺供销合作社,博白县龙潭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松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博白县松旺镇松旺街。法定代表人:朱东,主任。被执行人:博白县龙潭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博白县龙潭镇龙潭街。法定代表人:邹才金,主任。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松旺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博白县龙潭供销合作社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作出(1999)博经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7月24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谅解,双方债权债务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1999)博经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1999)博经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