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季金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869号原告:季金凤,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杨长庚、贵晶晶,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区支行,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与新一街向南50米路西。负责人: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金凤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金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金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金凤撤回起��。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季金凤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