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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优秀诉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优秀,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280号原告:周优秀,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被告:潘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原告周优秀与被告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优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优秀起诉后,以弄错被告潘飞名字,且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优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周优秀负担。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杨为忠人民陪审员  周善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卫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