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厚登、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厚登,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唐厚登,男,1961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李彬,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唐厚登与被执行人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李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唐厚登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借款利息、向唐厚登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8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463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登记注册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经由(2017)桂0903执492号案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彬所有的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WDCDA6CB)一辆、桂A×××××号奥迪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FV7201BACWG)一辆。因被执行人李彬分别于2016年4月7日、5月16日先后将该二辆车辆转让过户,故未能查封上述车辆。3、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桂0903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彬所有的位于广西××民族大道××天地别墅区××号土地[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3)第6119**号]、位于广西××民族大道××天地别墅区××号房屋(房屋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玉州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唐厚登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彬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梁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