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梅静与邱丽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静,邱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90号申请人:梅静,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茂静,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程,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丽娜,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梅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丽娜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邱丽娜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梅静预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