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立茹与程中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茹,程中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2489号原告:韩立茹。被告:程中兵。原告韩立茹与被告程中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中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韩立茹赔偿款12000元整;2、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在被告承包工地上打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于2016年4月4日达成协议,由被告应当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整。后被告分二次共计给付了18000元,仍欠12000元后至今未给。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是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无法联系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至今未还上述欠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微信截图打印件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16年1月在被告承包工地上打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于2016年4月4日达成协议,由被告应当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整。后被告分二次共计给付了18000元,仍欠12000元后至今未给。本院认为,原告因在被告承包工地上打工过程中受伤,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整。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给付了18000元,仍有12000元至今未给。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剩的赔偿款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中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中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立茹赔偿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中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