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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7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张永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张永伟,沈爱珍,海盐蓝天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84681177-1。主要负责人:陆波,行长。被执行人:张永伟,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沈爱珍,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蓝天��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善新9组方林港1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3830-1。法定代表人:张永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27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9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张永伟、沈爱珍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598号小曲景苑11幢305室(产权证号:10××96)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蒋跃良(公民身份号码:)以75264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永伟、沈爱珍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598号小曲景苑11幢305室(产权证号:10××96)房产归买受人蒋跃良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定送达买受人蒋跃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跃良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