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永堂、高俊鹏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永堂,高俊鹏,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永堂,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俊鹏,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200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理人:杜某(王某之母),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再审申请人孙永堂、高俊鹏与被申请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永堂、高俊鹏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孙永堂、高俊鹏写提交集体机动地承包土地明细台帐,可以证明第二轮承包时孙永堂承包机动地9.4亩,高俊鹏承包机动地4.8亩,而本院(2017)吉052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认定孙永堂承包机动地11.9亩、高俊鹏承包机动地6.3亩。孙永堂、高俊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新证据是否成立;孙永堂、高俊鹏多领取多少亩地的直补款。一、关于新证据问题:孙永堂、高俊鹏申请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为集体机动地承包土地明细台账,该证据在一审时原告王某已向本院提交,并进行质证,故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关于孙永堂、高俊鹏多领多少亩地的直补款问题:从一审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上看,孙永堂家庭承包地19.1亩,机动地9.4亩,合计为28.5亩,而孙永堂自2008年至2016年享受31亩粮食直补款。高俊鹏家庭承包地19.1亩,机动地4.8亩,合计为23.9亩,而高俊鹏自2008年至2016年享受25.4亩粮食直补款。2008年4月下四平村八组召开了组民代表会议,孙永堂、高俊鹏同意让出机动地,但粮食直补款仍然由孙永堂、高俊鹏享受。这样孙永堂每年多享受了11.9亩(31亩-19.1亩)粮食直补款,高俊鹏每年多享受6.3亩(25.4亩-19.1亩)粮食直补款,故一审判决认定孙永堂、高俊鹏每年分别多领取11.9亩和6.3亩的粮食直补款证据充分。综上,孙永堂、高俊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永堂、高俊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玉林审判员  刘忠大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南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