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83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环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环珠,朱小菊,谢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83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4567号滨海大酒店有限公司1幢101室西首1-2楼。负责人:张邦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环珠,男,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朱小菊,女,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谢德荣,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环珠、朱小菊、谢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作出(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83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环珠所有的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环珠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