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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凤莲、蒙秀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莲,蒙秀玉,蒙一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覃乃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罗凤莲,女。申请执行人蒙秀玉,女。申请执行人蒙一屯(曾用名蒙江腾),男。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琅东三组综合楼(碧湖大夏)13层,组织机构代码:59323231-6。被执行人覃乃亨,男。申请执行人罗凤莲、蒙秀玉、蒙一屯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覃乃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被执行人覃乃亨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06474.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93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罗凤莲、蒙秀玉、蒙一屯与被执行人覃乃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凤莲、蒙秀玉、蒙一屯同意被执行人覃乃亨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8000元,自愿放弃对剩余48474.03元赔偿款的追偿。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覃乃亨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凤莲、蒙秀玉、蒙一屯赔偿款58000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