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孟令敏、禹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敏,禹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654号申请人孟令敏,女,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张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皓,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禹喆,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敏诉被告禹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禹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禹喆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023001900352693978),愿意为原告的财产保全金额350000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孟令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禹喆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芷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