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9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樊菁、杜磊磊与党峰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菁,杜磊磊,党峰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457号原告:樊菁,女,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杜磊磊,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党峰帅,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汽车南站三力宾馆一幢二层2号门面房。负责人:樊艺芳,该公司经理。原告樊菁、杜磊磊与被告党峰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樊菁、杜磊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菁、杜磊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菁、杜磊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计1284.5元,由樊菁、杜磊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