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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与周志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周志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72号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住所地:汶川县中轴线11号楼。负责人龙升红。被告周志伍,男,羌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住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诉被告周志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汶川信用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