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杭州科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杭州科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杭州科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龙山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孙正华。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字[20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建土政罚决字[20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8年10月,杭州科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梅城镇龙泉村非法占用土地5297平方米建造厂房,其中占用建设用地48平方米,建造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厂房,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占用农用地2480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2769平方米,建造建筑面积为3298平方米的厂房,不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杭州科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297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298平方米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8平方米厂房;并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5元及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42781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6月2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积催字[2017]第23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所有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字[20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科鹏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297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建造的3298平方米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及没收违法建造的48平方米厂房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