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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德仁与高荣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仁,高荣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839号原告杨德仁,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高荣华,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2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仁诉被告高荣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荣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仁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德仁负担。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虎良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