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庆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勇,男,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辩护人张补联,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勇及其辩护人张补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庆勇从外地来到湛江市,于11月30日凌晨2时许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骏景花园,从该小区A栋202房徐某家阳台翻入室内,在厨房找到一把菜刀,遂撬开房间里一张办公桌的抽屉,盗走抽屉里现金约人民币37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庆勇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现金无法追缴。另查明,被告人陈庆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庆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视频截图,海鑫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正查比对鉴定图,粤湛霞公(司)鉴(痕)字[2017]02001号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个人客户在我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2016)鲁01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庆勇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庆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庆勇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庆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庆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庆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