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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与厉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厉彦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408号原告: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北京路以西、香港路以南(山后一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被告:厉彦珍,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厉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鹤运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善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