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兆彩与深圳市云泰鸿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彩,深圳市云泰鸿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142号原告王兆彩,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深圳市云泰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154号盛嘉工业园B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648213。法定代表人黎运方。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彩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彩撤回起诉。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巫 小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