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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雪芬、庄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芬,庄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周雪芬,女,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庄金霞,女,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周雪芬与被执行人庄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雪芬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庄金霞与案外人戴瑞才共有的登记于戴瑞才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中兴小区10号楼703室不动产,竞买人以49.3万元最高价竞得。本院经执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周雪芬可得执行款11364元。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9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