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王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4号楼101(A)号底商。法定代表人:JUSSIPEKKALEHTIMAEKI(雷佑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玮星,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琳,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吉浦路335弄9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潜泾镇古岗路225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德,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王洪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王洪德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给付租金及利息共计6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09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84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金广大道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王洪德存款6136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营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