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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星东与张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东,张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146号原告:李星东,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张川,男,生于1984年1月15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东诉被告张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星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东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李星东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舟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