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唐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唐宝玉,张武良,龚小雪,晏颖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420434。法定负责人:熊波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宝玉,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武良,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南昌市东湖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龚小雪,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晏颖宜,女,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唐宝玉、张武良、龚小雪、晏颖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唐宝玉、张武良、龚小雪、晏颖宜支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欠款344595元,案件受理费5728元。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唐宝玉、张武良、龚小雪、晏颖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宝玉、张武良、龚小雪、晏颖宜名下虽有财产信息,但实际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宜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唐宝玉、张武良、龚小雪、晏颖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尚有344595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