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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连胜与田海江、辛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胜,田海江,辛国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122号原告:马连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田海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辛国庆,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马连胜与被告田海江、辛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马连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连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连胜负担。审判员  张宇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建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