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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力伟与陈凤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伟,陈凤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力伟,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凤香,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上诉人王力伟因与上诉人陈凤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21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力伟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在外地打工并且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突发疾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陈凤香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服从一审裁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力伟与上诉人陈凤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力伟、上诉人陈凤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惠灵审 判 员 于 威审 判 员 邹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颜 华书 记 员 高世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