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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长执字第24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仲裁委员会长仲交经调字【2014】第1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本金5280元及利息。本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赔偿本金及利息7572元全部执行完毕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长仲交经调字【2014】第1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仲裁委员会长仲交经调字【2014】第1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